招远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
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,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,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规定,经市政府研究决定,由年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(以下简称禁燃区)范围向外拓展,重新划定禁燃区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1禁燃区范围我市禁燃区面积为16.2平方公里,范围为:金城路以东,玲珑路以南,金晖路以西,文三线以北所围区域。
2高污染燃料的种类对照《高污染燃料目录》和年市政府《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》的管理要求,结合当前散煤清洁化治理等工作实际,我市禁燃区燃用的燃料组分在选择Ⅱ类(较严)基础上,做出如下特别规定:(一)单台出力20蒸吨/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中,只有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燃煤锅炉不受高污染燃料限制。(二)所有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石油焦、油页岩、原油、重油、渣油、煤焦油。(三)生物质成型燃料须在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。(四)生物质成型燃料和符合《高污染燃料目录》组分限值要求的型煤、焦炭、兰炭,可以采用气化方式燃烧。
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,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。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,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外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予以拆除或改用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电或其他清洁能源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市发改、经信、住建、环保、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,加强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,支持、引导禁燃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,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空气环境质量。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原年5月16日发布的《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》同时废止。
招远市人民政府
内容来源:招远环境微博
责任编辑:Lr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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